(一)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,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工商行政管理、質量技術監督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規和政策。
(二)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全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,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工作。
(三)負責各類企業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、個人等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,對外國(地區)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施監督管理;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、質量技術監督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行為。
(四)承擔全區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責任,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國家質量振興綱要,推進名牌發展戰略,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,依法組織協調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缺陷產品(商品)召回制度。
(五)承擔產品和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,負責全區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驗、風險監控、監督抽查、地理標志產品工作;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,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,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,打擊假冒偽劣違法活動;按區政府要求組織協調全區有關專項打假活動。
(六)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,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,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;負責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質量技術監督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。
(七)統一管理全區標準化工作,貫徹執行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,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;歸口管理全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;統一管理全區計量工作,推進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,組織實施量值專遞和強制檢定及計量校準工作,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。
(八)統一管理和監管認證認可工作,依法監管和規范認證市場;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、監督工作的責任,監督管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。
(九)組織實施質量技術監督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。
(十)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,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,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。
(十一)負責依法對經紀人、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實施監督管理。
(十二)指導廣告業發展,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,負責戶外廣告登記工作,依法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。
(十三)負責商標管理工作,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,指導企業、單位和個人的商標注冊行為,負責全區著名商標和馳名商標的推薦、管理和保護工作;負責特殊標志、官方標志專用權的保護。
(十四)負責指導全區企業、個體工商戶、商品交易市場信用管理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工作,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。
(十五)負責個體工商戶、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,為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提供服務。
(十六)督促檢查鎮、街道履行轄區市場創文、創衛、工商行政管理、食品藥品監管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職責落實情況并負責考核。
(十七)承擔食品、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;負責全區生產、流通、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安全性、有效性的統一監管工作。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,承擔監管責任,推動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,區政府負總責的機制。落實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,著力防范區域性、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。
(十八)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,組織落實國家和省市區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、重大整頓治理方案。落實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,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;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、食品安全標準,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。
(十九)負責對藥品、醫療器械、化妝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;貫徹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、分類管理制度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;建立藥品不良反應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,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;推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,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、處方和非處方藥物分類管理制度;負責放射性藥品、麻醉藥品、毒性藥品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;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食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用品、化妝品等方面的廣告。
(二十)落實食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械、化妝品、保健用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,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;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,對上述品種進行專項整治。
(二十一)負責全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,擬訂全區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;組織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,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。
(二十二)負責全區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,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。
(二十三)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、教育培訓,推進誠信體系建設。
(二十四)指導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,規范行政執法行為,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。
(二十五)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。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,健全協調聯動機制;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和責任調查工作;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。
(二十六)指導監督各市場監管所開展轄區市場監督管理工作。
(二十七)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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